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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缴纳2009年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莱芜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个年度的缴费事项做如下说明:

  1. 政策调整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待遇水平的通知》(莱政办发[2008]56号)已于今年六月份下发,主要内容:
(一)提高部分人员的财政补助标准
1、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
2、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由原来缴纳200元降低为180元,财政补助60元。
3、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未成年、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由原来缴纳10元、40元、40元降低为均缴纳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医疗年度过渡到自然年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三)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统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降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500元、600元降低为200元、400元、500元。而且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起付标准。
(五)降低转诊转院医疗费的自付比例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先负担20%降低为先负担10%。
(六)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普通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一般居民50元,老年居民60元。
二、缴费注意事项
1、由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的参保缴费工作。去年已在本单位缴费的人员须继续从本单位参保缴费,在本地学校就读的职工子女,去年未在本单位参保的,今年随所在学校参保。
2、各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市医保处(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拷取去年已参保人员名单,增、减人员报盘格式、说明及相关表格从莱芜医保网站(www.lwylbx.com)下载。
3、登记缴费时,对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格式填写“新增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人员登记表”,在花名册“bz”(备注)一栏中应注明今年新参保和去年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人员。
4、对已停保或已到其他单位参保的人员,应填写“减员花名册”。
5、去年已参保今年继续在本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如人员类别发生变化(如未成年人变成年人、一般人员变老年人等)的,应在拷取的人员名单“bz”(备注)一栏中注明。
6、单位收缴完成后,填写“城镇居民医保花名册汇总表”,连同有关表格报回医保处。
三、其他事项
1、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应提供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关于年龄的确认
未成年人:199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199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在校学生需提交学校证明。
老年居民:男,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请各单位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报至市医保处。

联系电话:6232801
联系人:高常国 张祖宝

 附:城镇居民表格及说明

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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