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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2005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公布 (莱劳社[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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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2005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公布
(莱劳社[2004]91号)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的离休干部政策,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莱室字[2002]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测算、分析,并征得企业主管部门意见,2005年度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为10000元,望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2005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缴至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凡符合莱室字[2002]24号文件规定的特困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需将《特困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审批表》、书面申请、上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材料一并上报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科。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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