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保 要 闻
关于公布2005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直2005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公布 (莱劳社[2004]91号)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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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一、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省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后,核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及软盘。
2、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输入到软盘,然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参保,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资料,并定期核定档案内容。
3、参保单位新增加人员,应当在增加后的30日内,经办人员持有关增加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民营中心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莱政办发[2000]26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莱政发[2001]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
(二)工作程序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3、凡参加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每月5元,单位缴纳2元、个人缴纳3元)的标准筹集大病医疗救助金。
4、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4%筹集。
5、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托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际收入高于平均工资的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或4%(单位缴纳)的费率缴费。
6、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
7、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齐全、费基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签章核准,并下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缴医疗保险费。对未缴费或欠缴的单位,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办法》(莱劳社发[2000]31号)、《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莱政发[2001]30号)。
(二)工作程序
1、每月月底前,根据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及时足额划拨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金。
2、开通个人帐户金查询电话—95566,参保职工可随时了解个人帐户金额的注入和结余情况。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额随养老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参保单位每半年发给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征缴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2001]30号文件、《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芜市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补充规定》(莱室字[2002]24号)。
(二)工作程序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莱芜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报表》并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登记。
2、离休干部每年的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的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每年12月10日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公布。
3、各单位要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缴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特困企事业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困企事业单位进行认定:
(1)因长期亏损或停产(业)、半停产(业),职工仅发生活费或不发生活费而工资停发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写书面申请申报特困企、事业单位。并报送《特困单位免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审批表》、上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特困企事业单位审核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份将申报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共同核实申报材料,认定特困企、事业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财政支出,并于3月31日前划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专用帐户。
5、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按40%的比例划入离休干部的个人医疗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当年年终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在下年度1月份将结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确定
(一)政策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③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多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及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准操作规范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签订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职工选择购药。
六、参保职工特殊医疗、转诊转院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特殊医疗,须经综合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单,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2、参保人员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其它医院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院为参保患者所填写的特殊医疗、转诊转院审批单,认真审核登记备案,并对转诊转院人员填写《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对转诊转院、特殊医疗的审批随到随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解释原由。
七、特殊慢性疾病的鉴定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莱劳社发[2000]29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病症鉴定标准》。
(二)工作程序
1、参保职工凡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必须符合我市规定的33种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综合定点医院确诊证明;
(2)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有病案);
(3)《莱芜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审批表》一张;
(4)2寸照片一张。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根据本人的意向确定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报材料退回单位或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从审核到发证30个工作日内完结。
八、医疗保险住院、转诊转院、门诊特殊医疗费用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莱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莱劳社发[2000]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政办发[2002]2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
(二)工作程序
1、住院医疗费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特殊医疗审批表、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审核完结。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从当月拨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并下达处罚通知单。
2、转诊转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特殊疾病医疗费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年7月和次年1月。参保单位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有效现金收据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月内审核完结。
九、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审核
(一)政策依据
《莱芜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莱室字[2002]8号)、《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莱政发[2000]46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鲁劳社[2001]10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莱劳社[2003]3号)、《莱芜市离休干部就医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离休干部医药费每季度审核报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销。每季度末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将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复式处方、住院医疗费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现金收据等材料汇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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