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5年度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自2005年4月1日起,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时,个人缴费基数上调。
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619元(月均1302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660元调整为780元,上限由原来的3300元调整为3900元。
请各单位于4月10日前自带空白软盘,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基金征缴科(保险大厦301房间)拷取修改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文件,按照以上要求修改缴费基数。
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