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保 要 闻
关于公布2005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直2005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公布 (莱劳社[2004]91号)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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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购药,根据《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立医疗保险号码。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第三条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卡刷卡方式结算,由医疗保险机构委托具有条件承办的金融机构办理。承办金融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连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医疗保险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医疗保险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0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医疗保险卡。
第六条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逐月记录个人帐户,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个人帐户记录随同应当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一并送达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必须在3日内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七条 承办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营业网点设立个人医疗保险卡资金注入、查询设备。参保人可以在承办金融机构网点随时注入资金、查询个人帐户使用情况。承办金融机构应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调往市外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资金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第十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养老金发放。
第十一条 参保人应当妥善保存医疗保险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医疗保险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承办金融机构挂失,承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自付。在办理挂失手续前,医疗保险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第十二条 承办金融机构不按规定为个人帐户记息或出现个人帐户资金少记、错记、逾期不记等,给参保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违规金额50%处以违约金。违约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承办金融机构不按规定结算,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承办金融机构应当保证个人帐户资金、信息的安全,因技术原因造成个人帐户资金、信息损失的,由承办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金融机构应当按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填报有关个人帐户使用情况。
承办金融机构不认真履行义务,情况严重的,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 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挂失医疗保险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承办金融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相应的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医疗保险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兑换现金。
第十四条 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医疗保险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莱 芜 市 财 政 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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